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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高某的矫治个案

2022-08-20 09:0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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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男,1970年4月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高某上诉至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其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至2032年3月23日,于2018年2月投入监狱服刑改造,针对罪犯高某的犯罪情况和入监服刑改造表现,采取如下有计划性的措施: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高犯过早混迹于社会没有得到良好的文化教育和家庭教育,结交不良朋友,沾染恶习,没有形成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从小追求物质崇尚享受,不计后果,有一定劣根性。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被抓到顶多去坐三五年牢就出来了,存在侥幸和放任心理。

2.社会经历:高犯文化水平低,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从小缺失父爱、母爱,道德修养差,过早进入社会,恶习较深,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有赌博和酗酒的不良习惯。

3.其他因素:高犯个性偏执,固己见,容易钻牛角尖。有较强的自卑感,对自己的能力和表现没有足够的信心,做事比较容易动摇或半途而废。自律性不高,不能清楚认识所犯罪错,个性上自我意识膨胀,缺乏责任和道德感,过分内向孤僻等。

(二)入监改造表现

高犯从入狱以来,受个人教育程度及生活环境影响,认为自身犯罪是社会歧视、不公平、法律无情,激发出对法院判决、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无法安心改造,经常无故不参加劳动,在同犯中散布消极改造言论,鼓吹不良习惯,在监区造成不良的影响。其行为养成差,无视监规纪律,不服从警察管理。劳动改造消极,对生活、未来失去信心,思想情绪波动较大,屡教不改,对自己犯的错误不感到后悔。

(三)心理行为表现

心理测试结果显示:高犯性格上有遗传及生活环境所致的缺陷,表情呆板,情感冷淡,内向、胆怯、敏感、自卑,交往能力不强,环境适应性差。入监后,不能较快适应改造环境,甚至不通人情,不能表达对他人的关心、体贴及愤怒等,对赞扬和批评反应差或无动于衷,同时表现为心慌、疲惫、神经质,并伴有紧张、出冷汗、便秘等躯体化现象。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悲观情绪,消极思想,刑期长,对未来失去信心。该犯性格内向,想法简单随意,不相信任何人,敌对仇视不爱交流和表达。

2.劳动态度不端正,抗拒劳动改造,消极怠工。辨别是非能力差,经不起不良因素的影响和诱惑,却对正确的思想强烈排斥。        

3.存在明显认知错误,缺乏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清犯罪根源,没有认罪悔罪。被判入狱,还往往导致一些非法律所希望的后果,使罪犯原有的挫折感进一步被强化。

高犯剩余刑期较长,希望获得减刑、早日回归社会的愿望强烈,综合高犯各种情况及对个人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制定“一对一”的个人矫治方案。

1.第一阶段

做好心理矫治工作,建立良好信任关系。高犯入狱服刑产生较大的心理落差,根本不愿意接受事实,难免陷入痛苦的心理矛盾之中,同时带来思想情绪上的变化,有失落、悲观,以及自卑绝望心理,不服法院判决,以自己判得重作为理由,不能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的情况。

首先开展心理治疗: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对高犯普及和推广健康的心理知识,促使高犯充分认识到自己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背景,掌握和了解相关的心理健康标准,初步判断自身心理的健康程度,树立正确、健康的生活观念,掌握基本的控制和平衡健康情绪的方法,学会在激化的环境中控制自己的情绪。并教会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心理方面的问题时,能够正确面对现实,始终保持良好心态,调节好心理平衡,学会转移或化解精神压力,正确了解和认识自己的心理与行为问题对社会的危害以及产生的原因,明确处理它们的正确方法,使高犯重新建立起对自己、他人、社会的正确观念,提高心理认知能力,正确对待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人格成熟,从而顺利适应改造生活。

待高犯症状缓解后,对其进行有效的干预,指导其正常参加以改造为目的的适应训练,劝导其放弃主观癔断,鼓励其以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开展新生活。通过与警察和同犯的思想交流,以减轻精神负担和焦虑,改变有害的行为习惯,消除各种不良行为,形成良好的行为反应模式,增强积极应对各种情境的行为适应能力,转换人生态度,投入改造。

在心理疏导矫正过程中,警察采取多和高犯感情交流的方法,真诚对待并在生活上关心他,尊重其人格,使其感到确实是在挽救他。经过第一阶段的咨询,高犯产生对生活的向往,主动找警察谈话并表示主动接受改造,用自己实际行动去改变。  

2.第二阶段

加强罪犯身份意识和劳动改造教育,消除不良行为,建立正确模式。在教育过程中根据高犯刑期长、身份意识差、劳动情绪消极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高犯克服懒惰、畏难等心理,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和劳动态度,教育其因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就要接受惩罚,接受劳动改造。结合高犯的实际年龄、劳动等级、劳动能力制定循序渐进的劳动任务,在每月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物资奖励激励,完不成劳动任务给予惩罚,养成完成劳动任务的习惯。

在第二阶段中,高犯基本能够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但劳动改造态度还是偶尔出现反复,曾以身体疾病为由逃避劳动,甚至提出无理要求,在警察及时介入教育后能有所转变,并改正过来,已没有消极怠工的现象发生。目前高犯改造态度端正,身份意识得到强化,每个月都能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能主动向警察汇报改造心得,遇到困难也能主动寻求警察的帮助加以解决。

3.第三阶段

加强法律法规宣讲教育,促进认罪悔罪。强化法律知识教育,反思犯罪根源,认清自身行为的严重后果,用法律、政策对照自己犯罪行为,树立正确法治观,反思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及人民带来的危害,促使高犯认罪悔罪。同时做好该犯减刑政策宣传引导教育工作,促使其把刑期当学期,洗心革面、重塑自己,争取良好的改造成绩

高犯能够逐渐认识到自身存在许多错误观念,承认自己原来的想法和法律观念过于偏差,并开始尝试运用新的思考模式和行为方式来处理。高犯表示认罪服法意识上已经没有问题,行为养成方面也有了很大进步,并承诺在以后的改造中会加强认罪悔罪态度,服从管教,以积极的心态赎罪,牢记改造信心和改造目标,并保证在今后服刑期间不会再犯大的错误。

本阶段的教育管理使高犯有了一定的转变,下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跟进了解高犯思想动态和改造状况,利用情感教育和强化思想教育,帮助树立改造信心,提高思想认识,巩固转化成果。

4.第四阶段

通过前面三个阶段的心理疏导、思想教育、行为指导后,高犯服刑改造态度有了很大转变,法治观、劳动观、改造观得到了认同,能自觉约束自己行为,每个月都能得到奖励分,没有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在高犯建立前途信心的基础上,警察持续进行积极关注,不断巩固转化成果,采取各种办法,高犯的综合情况有了较明显改善,改造从被动转为主动,形成了自尊和自信的健康人格,能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到服刑改造中,服从警察的管理要求,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改造表现良好,教育转化取得预期的效果

(六)预期矫治目标

1.运用心理学的技术和方法,培养良好心理,促进高犯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

2.加强法律教育,促进认罪悔罪意识,引导形成正确的思维模式,对自己的认罪态度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和定位,从而自觉强化行为养成,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

3.确立改造目标,树立劳动改造信心,端正改造态度,做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正确对待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教育改造成效】

教育矫治工作如期结束,矫治对象按既定方案有序开展转化,至方案结束后,高犯在矫治期间没有出现较大的违规违纪现象,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每个月都能得到奖励分。

通过对高犯矫治工作持续进行积极关注,其改造从被动转为主动,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心理和性格上的缺陷,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和认罪态度有深刻的认识和定位,做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现实并纠正认识偏差,强化正确合理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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