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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韦某的矫治个案

2022-07-25 17:0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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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韦某,男,1985年4月3日生,壮族,广西田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家庭条件比较差,初一辍学去广东打工,受到学校同学影响,看到有钱人风光,自己也想体验有钱人的生活。

2.社会经历:被捕前,长期接触社会底层人员,行为养成十分差,混日子、偷懒的心理明显。生活困难,长期接触社会阴暗面,一定程度上造成其心怀对社会的诸多不满。

3.其他因素: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常识,经常受到身边人的鼓动,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不足,行为难以受法律权威的约束。

(二)入监改造表现

1.自2014年6月20日由广东深圳监狱调入以来,韦犯无视监规纪律,以各种理由逃避劳动。

2.2018年9月14日13时,在劳动工场因货物扎数问题与他犯发生争执,两次踢他犯凳子挑衅,并扭打在一起,受到处罚。

(三)心理行为表现

艾森克个性测验:提示为离群、保守、倾向悲观,常抱有敌意情绪不稳定、易怒、刺激反应强烈、自控能力差。防御方式问卷:经常使用不成熟的防御机制,通过保护性的退缩和被动承受减轻自我的卷入,未习得适当的行为方式应对社交,在集体活动中常常恐惧和退缩,避开人群减轻自己的焦虑,养成情感反应单一、与社会格格不入的冷漠。当遇到挫折和应激时,心理活动退回到较早年龄阶段水平,以原始、幼稚的方法应付当前的情景。合理化:为自己不恰当的行为找出冠冕堂皇的理由。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韦犯做事以自己的喜好为指引,经常不按规定做事,很容易违反监规纪律。对法律认识态度较差。文化水平较低,法律常识不具备,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不足,行为难以受法律权威的约束,劳动态度不端正。有好逸恶劳、贪慕虚荣的缺点,常以身体不适为借口不完成劳动任务。可以分析出韦犯外出谋生并不是真正想通过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改变生存状况,而是一种懒惰习气的外在表现,集中体现在监狱服刑时,不愿付出更多的劳动,又想获得较高奖励分,以至于形成与直接管理警察的对抗。

2.性格因素:性格内向、脾气古怪,容易与他人发生矛盾,人际关系较差。行为养成差,懒惰、混日子、破罐子破摔思想较为明显。

3.心理因素:自幼生活困难,长期接触社会阴暗面,造成对社会心怀不满,同时也造成其心理上更加倾向于强烈的绝对公平意识,因此对监狱严格的管理十分不适应。

(五)矫治方案

综合各种因素及对韦犯个人资料的分析与评估,通过心理测试和行为观察,明确该犯内向、自私、自卑的性格特点,当前情绪十分不稳、易激惹,心情低落。针对这一特征,因人施教,利用精神分析疗法,制定个人矫治方案。

1.第一阶段

确立目标,转变思想。成立以监区领导为负责人的监区攻坚小组,对韦犯采取攻坚教育,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汇总交流教育效果。把改造其思想转变放在首位,把他的思想从原来消极、陈腐中转变过来,端正态度,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今天身份、所处的环境和位置。其次是进一步深挖犯罪根源,明确改造目标,认准前进方向。再次是痛改前非,立志重新做人。负责教育转化的警察,每月谈话教育2次以上,并做好记录。加强劳动观念,引导其树立劳动守纪的观念,同时帮助他处理好与他犯以及同组组员的关系。根据韦犯情况,做好前期、中期、后期的教育计划,抓住个性特点,有效地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促使其逐步转变思想,接受改造。                 

2.第二阶段

因人施教,激励强化。负责教育转化的警察,以劝服、训诫为主,讲究方式、方法去耐心说服教育,用讲法律、讲道理和摆事实等方式,对症下药,端正改造态度,消除危险因素,切忌简单粗暴,激化矛盾。针对韦犯性格粗暴、易冲动且年轻气盛,与他犯不合,个性较强、好逸恶劳等情况因人施教。与其谈法律、人生价值、今后回归社会后的道路等内容,以引导教育和心理辅导为主、以社会帮助为辅进行教育。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多鼓励、多表扬的形式,让其感受到监狱警察对他的挽救之心。合理运用亲情帮教,通过家属与韦犯建立联系,并适时鼓励韦犯好好改造,并答应其只要能保持进步势头,帮其申请拨打亲情电话。经过第二阶段的矫治,韦犯遵规守纪意识得到明显提高,行为养成也比以往较好,劳动积极性明显好转,逐步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改造方向。在后面的改造中,未出现过违规违纪行为,劳动上较为主动,内务卫生良好,性格比之前开朗,消极情绪明显好转,逐步树立了积极向上的心态,定期向承包警察汇报思想状况和劳动改造情况。

3.第三阶段

继续引导,加强防范。引导帮其树立目标,给其希望,保持其与家人的亲情联系,对韦犯可能出现的不良服刑思想情况,如“讨价还价”思想,采取迂回措施,向监区领导、承包警察通报情况,由他们以柔性的办法予以解决。对过分要求得不到满足出现消极改造的情况,要尽量避免在争辩的环境中头脑发热,产生激烈对抗。应采取“冷处理、软着陆”的办法,以理服人,合情、合理、合法地将其逐步软化,斗理斗法斗智不斗气地加以处置,将其出现不良行为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继续落实由管理经验丰富、能与该犯拉近谈话距离的警察负责谈话教育。对其可能出现行为反复的情况,通过警察的真诚帮助和耐心教育,使之在人性化的改造环境影响下自动放弃消极改造的错误认识。

4.第四阶段

肯定价值,促进转化。警察肯定他的存在价值,发现他值得肯定的方面,激发他转变消极的人生态度。这个阶段,韦犯话语、笑容明显增多,自卑心理得到明显缓解,自信心有所增强。然后,为他规划改造蓝图,肯定他还是能够改正恶习,重新做人,只是需要一个过程。经过一段时间的转化,韦犯建立起了比较积极的人生态度。同时安排该犯接受心理咨询,鼓励韦犯主动参加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团体心理辅导,主动结交朋友,与其他罪犯的关系也得到了明显的好转。建立对警察的信任,树立积极改造才有出路的思想。

(六)预期矫治目标

1.督促韦犯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能,完成劳动任务。

2.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尊重警察,服从管教,讲究文明礼貌,团结他犯。

3.调整心态,尽快适应监狱改造环境。通过思想教育,使韦犯认识到告别旧我,认清并改掉自身陋习和错误思想,走向新生。

4.转变思想、态度,树立改造信心,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肯定其积极方面,鼓励其多参加集体活动。

5.督促继续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健康心理,多学习法律知识和生产技能。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教育矫治,韦犯能积极配合警察的个别矫治工作,改造态度大有转变,消除仇恨与敌对态度,能够合理控制情绪,定期向承包警察反映思想状况,遵守监规纪律,坚定了改造信心,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通过这个案例,警察体会到:教育转化罪犯,不是通过一件事、一个人在几天内就可以完成的。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踏踏实实做好改造罪犯的每一步具体工作,充分了解掌握罪犯情况,遵循改造的规律,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因人施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罪犯的人格缺陷进行有效矫正才能从根本上改造好罪犯,防止其重新犯罪。本案中,针对韦犯孤僻、冲动、懒惰、冷漠的性格缺陷,通过积极引导、交流、沟通、合作,有意识地安排参加监区集体文娱活动,同时增加法律和心理健康教育,让其慢慢体验积极的生活和思维方式给自己带来的改变,树立把刑期当学期的积极思想,改造自我从被动转变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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