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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段某的矫治个案

2022-01-17 08: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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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基本情况】

(一)罪犯的基本信息

罪犯段某,58岁,汉族,广西人,高中文化,工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06年9月投入南宁监狱服刑改造。同年10月,段犯在入监队参加入监教育。

(二)基本犯罪事实

段犯因妻子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常为了生活琐事与妻子争吵而怀恨在心,有杀掉妻子的念头。2004年,段犯将其妻杀死。

(三)罪犯性格特征

段犯案发时的亲情观、家庭观已出现扭曲,主要源于其妻子长期患精神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不正常。妻子常无端打骂女儿为起因,家庭氛围紧张。段犯十分疼爱女儿,出于保护女儿的私心,开始对妻子怀恨在心,用暴躁的脾气对待和埋怨被妻子的病情拖累,最终起了杀机,犯下杀妻罪行。段犯喜欢争强好胜,性格外向、好面子,遇事不够冷静,也不计后果。

(四)罪犯在改造中的优势

1.段犯出生于干部家庭,早年经历下乡、干农活的吃苦经历,返城后进入事业单位,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曾在南宁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工作,善于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察言观色,具有较好的活动能力。

2.段犯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对于不同的生活习惯、文化习俗,能很快适应与接受,责任心、亲情观偏重在女儿身上,对自己父母也有孝心。

3.段犯有着争强好胜、性格外向的特点,敢说敢干、敢做敢为,好交朋友,爱面子,自尊心较强,普通话表达清晰,南宁白话流畅,可以利用段犯这些特点在改造当中发挥作用。

(五)罪犯前期出现的改造难点

1.境遇的反差:段犯原本有一个殷实的家庭、稳定的工作,但自从受到妻子长期患病的影响,内心克制不住压力逐渐产生偏差,最终造成家庭破碎的后果。服刑改造后,人生路上形成巨大反差。因此,改造初期极度缺乏自信,不能适应改造生活。

2.性格的缺陷:段犯自幼经历不同环境,养成独立思考的性格,凡事以自我为中心,任性和偏执,对唯一的女儿溺爱。家庭观、价值观严重偏差,主要表现为报复心重、人生观扭曲,偏激型心理障碍,比较难以矫正。

3.悲观的心态:监狱从严管理的人身约束、简单清淡的饮食、强迫性的劳动改造、漫长的刑期,加上段犯认为自己年龄比较大,面对冲动的罪行、刑罚和已经破碎的家庭,产生迷茫、消极、悲观、担忧的情绪,使其对服刑改造失去信心。

(六)罪犯的改造潜力

1.有较强的适应潜力:段犯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表达能力,长期在社会、工厂、单位的工作经历,容易与人打交道,有一定自我调节能力,人生经历坎坷不多,但是相对比较丰富。

2.有较强的活动潜力:段犯58岁,经历文化大革命的特殊年代,有一定社会阅历,善于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特别是能察言观色,具有一定的活动能力,但性格、脾气容易受到外界影响。

3.有可朔的管理潜力:段犯有群众管理经验,性格外向、敢说敢干、热心肠、好交朋友、重感情,团体生活服从性比较高,身体素质较好,可以利用段犯这些特点在改造当中发挥作用。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段犯出生于干部家庭,家境殷实,经历时代变迁,在特殊时代背景下,养成以我为中心的自负思想,容易坚持主见。回到社会后,刚开始组建家庭时责任感比较强,但对独生女儿过度溺爱。

2.社会经历:参加工作后为朋友敢两肋插刀,在单位人际关系比较好,但自我控制能力差,遇事不够冷静,法律意识淡薄。

3.其他因素:自妻子患病后,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了其心理负担比较重,平日容易产生对社会及自己命运不公的消极思想,有借酒消愁逃避现实的行为,致使“三观”产生错误,偏离正常生活轨道。

(二)入监改造表现

2006年9月入监后,段犯由于自感犯罪行为造成家庭破碎,面对身处的环境骤变,担心女儿未来的生活等因素,形成强大的负罪感和心理反差,加上遥遥无期的徒刑,有力不从心的无力感,因而在一监区改造初期产生了消极、观望、迷茫、无助、忧郁的心理状态,出现放弃改造、随波逐流的心理抗拒现象,造成改造初期思想和行为消极,被动接受改造。

(三)心理行为表现

经过心理个性测验:提示为倾向于外向、固执、偏激、情绪不稳定,对刺激反应强烈,易焦虑、冲动,自控能力差;防御方式问卷:经常使用不成熟防御机制,应对压力和挫折时使用退缩、潜意识释放、投射、被动攻击等不成熟的防御机制,面对困难和问题时倾向于把原因归咎于他人或外界因素。

(四)分析后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亲情关系、家庭变故的压力比较大,逃避现实的心理负担重,实施犯罪前认为社会不公平、自己命不好,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最后将不满和积怨转移到亲人身上。自控能力差,暴力恶习较深。

2.性格因素:入监后沉默应对,对未来没有信心,接受惩罚和改造意识差,用消极无所谓的态度得过且过。个性偏执、固执己见、容易钻牛角尖。

3.心理因素:表现为初期不适应改造环境,不能接受现实,习惯我行我素,做事不考虑后果,以自我为中心,觉得别人都不理解、不同情自己。

(五)矫治方案

综合各种因素及对段犯个人资料的分析与评估,发现段犯有渴望获得减刑,早日和唯一女儿团聚的愿望和得到他人认可的心理需求。从2012年段犯调入现监区后,针对这一特征,对症下药,自2014年11月起,利用认知行为疗法等手段,制定“一对一”的个人矫治方案。

1.第一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10月)

针对段犯心理外在和内在的表现,以攻心为本、真诚感化为手段,指定分监区警察单独找其谈心。在谈心过程中运用积极关注、倾听、共情等技术,消除段犯戒备和敌对心理。通过警察耐心、诚心、深入的交流和沟通,了解到段犯在改造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帮助他加以解决。段犯对警察产生了信任感,逐渐敞开心扉。掌握了段犯消极改造的原因、对自身处境的看法、兴趣爱好和特长等基本情况。结合段犯有一定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在矫治过程中,有意识地发挥其特长。到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后,安排段犯协助监区做病犯的陪护工作,并适时给予鼓励和表扬。使其获得一定的人格力量,认识到自己的优点,逐渐树立改造信心。

2.第二阶段(2015年11月—2016年10月)

通过第一阶段的教育谈心,解开段犯心结,多措并举。针对段犯因主观恶习深、心理负担比较重,而消极抗拒改造的“病因”,引导其正视自己是一名服刑人员和正在监狱改造的现实,帮助段犯建立起改变的信心,量身制定改造计划,并在具体实施中对段犯进行指导。在个别谈话中,有针对性地加入相关法律知识和遵守监规纪律教育,强化段犯的改造、规范和约束自我意识,使其了解到重新犯罪的危险性和严重性,充分认识到抗拒改造行为与其人生愿望及方向存在矛盾,增强其行为改变的内在动机。要求段犯认真对待“三课”教育,并对课堂笔记和作业重点检查,保证教育改造质量。经过第二阶段矫治,段犯遵守行为规范意识得到了增强,行为养成得到了强化,认知水平得到了提高,初步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消极改造问题明显减少,主动参加劳动,连续一年未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在改造计划实施过程中,还主动找警察汇报改造思想和遇到的困难。

3.第三阶段(2016年10月—2017年10月)

通过第二阶段的矫治情况,引导段犯打开心结,认识自我改造的现实,并及时开导,段犯接受教育改造的态度有了改变。但由于其心理压力、顾虑较大,信心不足出现情绪反复是不可避免的。针对这种情况,适时增加谈话次数,加强引导。通过身边联保互监小组帮助、老犯个别帮带和分配新岗位工作,准确掌握段犯的改造情况和思想动态。如段犯在新劳动岗位上完成任务得到监区的表扬后,有些飘飘然,认为自己有付出了就应该有回报,以此作为条件要求得到一些“特殊待遇”。由于得不到满足,从而产生消极心理。对段犯出现的行为反复和认知偏差,警察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对好的方面,给予肯定表扬,对不正确的行为和消极态度及时纠正,并协助找到原因,加以分析,强化改造意识,促使其认识错误、积极改造。

4.第四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10月)

通过前面三个阶段的思想矫正教育后,监区决定稳定其成果,加速转化进程。对段犯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后,段犯服刑改造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思想行为符合罪犯行为规范。警察对段犯矫治工作在本阶段持续进行观察,确定其改造从被动转为主动。进一步通过有意识安排段犯担任分监区大组长岗位进行升级改造,加强培养沟通交流与榜样作用。段犯的改造意识得到提升后,有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改造争先创优的具体表现,形成了自尊、自爱和自信的健康人格,对警察分配的劳动任务,主动积极完成,并按要求做好改造目标和计划,以主动、阳光、肯做肯干的姿态投入到服刑改造中。  

(六)预期矫治目标

1.帮助段犯接受现实纠正认识偏差,强化正确合理认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和认罪态度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和定位,自觉放弃原先消极改造的错误认识。

2.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守法意识,促其端正思想,做到对自己行为负责,建立正确的家庭观,深刻认识自我改造的必要性。

3.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心理和性格上的缺陷,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使其有意识、有方法地去改正和弥补自己的性格缺陷。

(七)通过日常管理手段巩固转化成果

1.规范管理方式,强化段犯的思想矫正。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对段犯的日常生活、劳动、教育、思想等方面进行矫正教育,并进行跟踪考核评估,通过其周边联保互监小组、同犯的相互协助,逐渐转变其改造思想。

2.配合监狱教育改造体系的完善,树立段犯正确的法治观。南宁监狱作为部级文明监狱,形成一整套对罪犯教育改造管理体系行之有效的矫正模式,段犯从入监那刻起,便接受了监狱系统的入监教育、劳动改造、“三课”学习、思想专题教育、在岗培训等,对增强身份意识,转变思想观念,促进认罪悔罪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通过狱内罪犯互学互帮浓厚氛围,帮助段犯端正改造态度。南宁监狱在罪犯服刑改造生活中严格实行“五固定”、“五集体”、“四个互相”、“板块移动”模式,罪犯一切活动不仅在警察视线范围之内,而且在相对固定的联保互监小组之中,每名罪犯身边都有态度端正、改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改造典型,不管是小范围,还是大环境,都充满着“比学赶帮超”的正能量,对矫治罪犯恶习起到潜移默化的良好作用。如段犯编入二分监区(老弱病残分监区)改造,其所在的服刑改造岗位中,有分监区领导、分包警察、陪护员、联保成员,他们都能在段犯身边起到积极带头和教育、互助的作用。

【教育改造成效】

(一)段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方面

段犯首先过好了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关。通过罪犯平时思想的表现和行为的表现,可以评审出是否有认罪服法的意识。段犯自从新犯入监教育时,曾一度认为自己的犯罪事出有因,虽然家庭受到影响,但妻子久病成负担,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解脱,把自己的犯罪原因归结于对方,认罪态度较差。经过三个月严格的入监教育和警察多年的转化、法律意识教育,使段犯充分认识自己的犯罪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后悔冲动灭亲行为,如果当初找出妻子的病因,靠医疗方法和耐心沟通而不靠暴力残忍手段,就不会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给社会和家庭造成危害。决心加倍努力学习监规纪律、法律知识,深挖自己犯罪根源,鼓起改造勇气,改正恶习,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二)段犯遵守监规,认真改造方面

通过四个阶段的矫正教育,段犯能按照警察的要求,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做到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让监规纪律长期在心中形成约束,逐步养成遵守监规、守纪律的良好行为习惯。

(三)段犯参加劳动,坚守岗位方面

段犯的改造岗位是分监区陪护员组长,对病犯的管理和陪护工作能做到不怕脏不怕累,每天主动协助病犯按时服药,及时进行病情观察汇报等。经过多年的教育矫治,段犯树立了正确的改造观,扭转了原先的错误人生观,汲取了改造正能量,积极完成改造任务,思想趋于稳定。能用理解和宽容去接受自己和他人的不足,与小组的同犯也能较好地相处。在改造过程中出现困难或发现问题时,能及时向警察报告。能制定自己短期、长期的改造计划,并较好地完成。由于段犯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获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称号,2016年、2017年连续2年获得监狱积极改造分子称号。

通过这个案例,使我们认识到,在教育转化罪犯时,应设法与罪犯建立起信任关系。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少用或避免用说教的语言和形式沟通,消除其抗拒、敌对心理,为找到教育转化的突破口创造条件。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对于消极改造的罪犯,要善于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在矫治过程中,为其发挥优点或特长创造条件并恰当加以利用,就能激发改造的积极性和自信心。对于恶习较深罪犯,转化不是直线上升,而是一项持久性工作。我们要正确看待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反复现象,不能简单地批评了事,要做好跟踪了解,准确掌握其改造情况和思想动态。对改造中的反复和波动,及时抓住时机、苗头、积极因素进行干预和引导,是教育转化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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