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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某的矫治个案

2021-11-09 08: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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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男,199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月2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至2025年5月1日。针对罪犯王某的犯罪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该犯自幼母亲去世,父亲工作繁忙,基本由奶奶抚养带大,缺少父爱母爱。到了11岁,父亲娶了继母,继母经常虐待他,使其吃睡不得安心,初中没读完就被迫辍学回家种田。由于平时疏于管教,养成脾气暴躁、偏激、任性的习性。

2.社会经历:辍学后与社会闲散人员混迹一起,不良习气较重,好逸恶劳。迫于生计到哈尔滨、上海等地打工。由于年少无知,被骗加入传销组织,从此觉得社会竞争恶性较重、社会无情,进而仇恨社会。后来由于生活没有保障,便想到了歪门邪道,自我控制能力差,就和社会上的“兄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其他因素:文化程度较低,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社会冷漠无情,人善被人欺,存在放任心理。

(二)入监改造表现

2014年4月入监以来,王某无视监规纪律,为人冷漠,有较强的报复心理,遇事不吃亏,容易与他犯发生矛盾。多次因消极改造、抗拒劳动被监区、分监区教育谈话。该犯曾因连续一个星期未按规定参加劳动,监区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时,王某不思悔改、态度恶劣,并在罪犯中宣扬反改造的言论被禁闭处分,处罚结束后得以短暂好转,不久后出现反复。

(三)心理行为表现

经过艾森克个性测验和90项状况心理测试:显示为冷漠、脾气急躁、多疑,对刺激反应强烈,自控能力差。经过结构性面谈、深入分析,梳理出王某存在主要症结:

1.不愿与他人交流,对他人防御心重,思想偏执、偏激、易怒,容易产生抵触心理。

2.行为上表现好逸恶劳,好走“捷径”,消极、反复无常。

3.身份意识、文明礼貌、行为养成差。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认知因素:王某受生活经历和教育程度的影响,认为社会充满欺骗、人情冷漠、法律不公平,对社会不满,对他人不信任,并将不满和积怨转移到改造中的点点滴滴。王某从小缺乏家庭的关心和受虐待的经历,容易对他人充满敌意。由于接受教育较少,法律意识淡薄,过早混迹社会,养成恶习较多,劳动能力差,对改造存在破罐破摔心理。

(五)预期矫治目标

1.帮助王某改变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扭转其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和面对他人时自我保护过度,增强同情心和同理心,融入到正常的改造中。

2.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身份意识,在改造中转变王某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做到遵守法律法规,敬畏法律,在改造中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

3.能够在根本上认识自身的性格缺陷,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改善其偏执、固执的性格。

(六)矫治方案实施

王某虽然性格孤僻、防御心重,但通过平时对他的观察发现,王某对他认可的朋友有较强的信任感、渴望成功等特点,以此为突破口,制定个人矫治方案。

1.第一段(2017年1月2017年5月)

取得王某的信任。根据王某的经历和性格特点,寻找有丰富谈话经验的警察对王某进行沟通,寻找有共鸣的话题,避实就虚。运用积极关注、倾听、共情等谈话技术,降低防御心理。在该犯遇到困难时,积极沟通并帮助其解决,树立警察的正面形象,获得信任,成为王某认可的人,逐渐使王某敞开心扉。了解到王某因为自幼生活在单亲家庭,受虐待、歧视,所以很小就外出闯荡,希望能有所成,扬眉吐气。可是现实是一直被生活折磨,内心有较强的挫败感,容易自卑,但不想让他人看出,容易做出过激的行为。警察在了解到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后,没有急于对其说教,而是循序渐进,取得更多的信任。

2.第二阶段(2017年6月2017年11月)

对症下药,多措并举。根据王某的改造心理,在劳动改造方面先安排较为简单的劳动任务,并精心挑选能力较强、性格温和的罪犯在其劳动小组,潜移默化影响王某。对其每一阶段的进步都予以鼓励,树立改造信心。在达到劳动改造目标后,警察把握时机,要求王某帮助监区完成相应的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鼓励其有能力完成,并在完成好后加以鼓励。多次使用此方法,引导王某增强劳动改造信心和对他犯的信任感。法律意识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在王某劳动改造有所进步时强化改造、规范和自我约束意识,初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经过第二阶段的矫治,王某违规违纪行为明显减少。

3.第三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4月)

适时干预,避免反复。经过半年的矫治,王某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积极面对改造中出现的困难,特别是在劳动改造方面,不但能做到完成基本劳动任务,心里还憋着一股劲想得到劳动能手的称号。面对王某可喜的表现,监区一方面继续严格落实联保互监包夹制度,安排耳目监控收集信息,及时掌握其思想动向,发现有不良苗头,及时进行干预;另一方面继续采取正面激励措施,增强王某自信心,巩固转化效果。

4.第四阶段(2018年5月-2018年11月)

稳定成果,加速转化。通过前面三个阶段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指导后,王某服刑改造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劳动观得到了认同。最后要对王某深层的自卑、偏执心理进行转化。在之后的改造中,对王某有了进步就表扬,哪怕是微不足道的进步,并按照奖励规定提供一定的物质奖励。王某对警察、周围的罪犯放下戒备心,感受到以前没有体会过的“家”的温暖,冷漠的心得到融化。帮助王某树立自信心,激发积极向上的潜意识。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一年多的教育矫治,王某改造表现有了很大的进步,逐步建立了合理的认知方式,不良的脾气有了较大的改观,对法律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因王某表现较好,2018年11月19日减刑七个月,并得到了2018年度监狱劳动能手称号。王某2018年至今改造表现稳中有升。

通过这个案例,警察体会到:对此类罪犯的转化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过程。初期,打开内心是最重要的,这对警察提出很高的要求,需要有扎实的教育改造方面的基本功。化解罪犯的防御心理是能否顺利将其转化的关键,第一步能顺利,后面的工作将会很好开展。之后的工作就是漫长的“破冰”,因为恶习深,转化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罪犯出现反复时不能泄气,运用积极有效的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发挥个人能力和结合群体力量,使罪犯在量的积累后,发生质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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