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情怀如同璀璨星辰,照亮我们前行的道路。而法治精神,则是坚不可摧的长城,守护着国家安宁与万家灯火。
今天,让我们走进普法课堂,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了法治化轨道,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强调了对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者的支持和保护,以及对爱国主义教育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是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共五章40条,包括总则、职责任务、支持保障、附则。
尊重国旗,不容侵犯
“五星红旗,我为你骄傲;五星红旗,我为你自豪。”在日常生活中,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尊重和爱护国旗是每位公民的神圣职责。然而,总有些人无视法律法规,挑战国家尊严。
案例:
破坏、毁损国旗66面,获有期徒刑2年!
案发时间为国庆期间,某小区为庆祝祖国生日,在各楼栋悬挂国旗以示庆祝,表达对祖国的爱。李某某剪坏、损毁国旗达66面,其行为不仅与爱国行为相违背,深深地伤害了小区居民的爱国情节,还构成侮辱国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侮辱国旗、国徽罪)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英雄不容亵渎,捍卫烈士荣光
案例:
2021年,知名媒体人罗某在观看《长津湖》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公然在网络平台上先后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上述帖文因用户举报其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此前阅读量2万余次。罗某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其行为不仅伤害了公众情感,更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罗某被依法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判令罗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崇尚英雄,敬重英烈,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本案中罗某曾主动认罪,提出赔偿费用并向革命烈士家属道歉,然而这并不能免除他犯罪的责任。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取得显著成效,爱国主义已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来源:桂中监狱
编辑:黎毅浩、刘杨威
校对:倪 哲、蒋郅凡
一审:范小香、倪小兰、童团结
二审:孔 莉
终审:黄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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