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狱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监狱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局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广西监狱局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办事程序,科学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格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广西监狱局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上及时公布。
第七条 信息目录发布格式包括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审查完毕并提交网站管理员发布。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初审、复审、审批”三级把关制度。经办处室负责初审,局办公室领导负责复审,局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确定并制作、更新、审查,经局分管领导签发后,予以发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人员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相一致。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收集、制作和审查由相关业务处室完成,发布、归档由网站管理员完成。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监狱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二)监狱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监狱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狱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统一受理、分别办理”原则,按照申请、受理、承办、答复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受理和归档由网站管理员及专门负责人员共同完成,承办和答复由相关业务人员完成。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给予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承办部门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以外,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八条 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监狱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局监察室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监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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