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粮食市场主体更为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更加活跃,粮食收购更趋均衡化、常态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举措。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配套制度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6个部分,包括总则、办理程序、管理要求、监管方式和内容、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全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在广西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备案及备案变更工作。
《办法》规定,监管方式为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和行业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7〕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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