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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监狱系统招标工作规定

2020-06-15 19:3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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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系统招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59)及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标工作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归口管理的风险控制原则,将采购活动的招标工作从采购环节中分离出来,成立招标工作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包括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财务、审计、法制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领导、招标工作的决策和协调;招标工作小组由财务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财务及审计、法制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招标业务的基础工作,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参考的采购参数、技术要求及投资评审报告等资料进行核实,组织审核招标文件,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是采购和招标的主体,单位应负主体责任,按本规定实施采购和招标,加强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切实履行招投标工作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区监狱管理局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六条项目单位的业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需求和资金预算,根据广西监狱系统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按流程和要求确定项目是否需要实施并确定项目资金来源。确定需要实施的项目,业务部门须提供详细的项目需求、资金预算、政府采购明细、项目绩效指标表等资料,如项目按要求需投资评审的附广西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报告,由财务部门编入单位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按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确定追加的项目。

第七条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根据广西财政厅公布的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在预算执行年度的531日前报广西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项目采购由单位的业务部门提出采购具体需求和参考参数,报单位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政策规定判断正确的采购方式,并审核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程序开展招标工作。

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广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网上超市、定点(协议供货)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方式采购。

第十条采购广西财政厅规定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外的货物,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成功备案后在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广西财政厅规定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可提供的,依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在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采购,不需编制和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广西财政厅规定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电子卖场网上超市未能提供的,可以根据单位内控制度规定在当地市场采购,不需编制和备案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过程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价格监督。

第十二条符合广西财政厅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的,按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方式的有关规定采购,且按规定纳入电子卖场服务实施线上采购和成交,实现采购和成交网上留痕记录。

定点(协议供货)采购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公务车辆购置、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车辆保险服务、印刷服务。

第十三条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上(不含限额本数)100万元以下,可采取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失败的,网上超市有相同商品可转为网上超市采购。

第十四条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外,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金额以下的,按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金额达到广西财政厅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的,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本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的采购内容属于广西财政厅公布的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委托广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招标;在广西财政厅公布的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工程,委托广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招标或者从广西监狱系统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选择代理机构。

广西财政厅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货物类和服务类200万元、工程类按国务院规定,如广西财政厅调整公开招标标准,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严禁拆分项目,降低金额规避管理。

第十七条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和招标文件禁止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而影响公平竞争。禁止在资格条件中设定特殊门槛。不得在采购需求中将技术、服务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得设定倾向性的技术参数、评分项、提交样品、缩短交货期;不得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设定特定授权等不合理的招标条款。

第四章电子卖场采购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提供采购需求、参考参数及采购参考价,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价格评审。评审后业务部门将采购需求、参考参数和评审后采购预算价等资料交单位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整理审核并组织召开招标工作小组及业务部门参与的会议讨论确定后,财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由业务部门登录广西财政厅电子卖场采购。

第十九条网上超市采购规则。

网上超市实行直接订购。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采购人认为相同品牌和型号的商品在其他市场价格更低的,可以从其他市场采购,并需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和报销时附网上超市的价格截图,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定点(协议供货)采购规则。

定点(协议供货)采购分直接订购、竞价采购两种采购流程,广西财政厅根据采购类目设置每类定点(协议供货)采用竞价采购的标准和要求。

(一)直接订购适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供应商进行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

(二)竞价采购(分单品牌竞价和多品牌竞价)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或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发起竞价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电子卖场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规则推荐成交供应商。

协议供货商品附购的配件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金额20%

定点(协议供货)采购具体采用直接订购、竞价采购的采购金额标准和要求,按广西财政厅下发的定点(协议供货)采购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线询价采购规则。

在线询价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自定义需求方式。集成类或者服务类项目可采用自定义需求方式,采购人根据采购需要,自行拟定商品的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要求等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询价。

(二)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商品的技术参数精细化要求较高的项目可采用指定参数模版方式,采购人根据商品类目对应的属性及参数模版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询价。

(三)推荐品牌及型号的方式。对自定义需求方式和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均不适合的,采购人可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方式,但推荐商品品牌数量应当不少于三个,并将商品品牌、型号以及属性值、数量等作为采购需求要求发起询价,供应商应仅就推荐品牌进行报价。

在线询价采用最低价成交,即询价响应时间截止后,对全部实质性响应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报价时间较早者为成交供应商。单一商品在线询价项目的最高限价应为同时段网上超市该商品的最低价格。

在线询价响应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可将在线询价截止时间顺延3个工作日,也可转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反向竞价采购规则。

反向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需求为同一品牌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明确确定一个品牌型号的商品(或直接在网上超市商品中选择一个确定的商品),由多家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次出价,最后由全部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出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采用反向竞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竞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反向竞价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供应商不需提前报名,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随时报价,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反向竞价商品在网上超市有相同产品的,应以网上超市最低价作为反向竞价起拍价。反向竞价的响应供应商应当不少于2家。

反向竞价失败的,采购人可重新发起竞价或转网上超市采购。

第二十三条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或电子卖场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在线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反向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竞价开始之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网上超市供应商接到采购单位订单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即时生效,订单具有合同效力。采购人可要求线下签订纸质采购合同。

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或供应商不得随意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有正当理由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撤销公告发布前将撤销理由提交同级集采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结果撤销的,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电子卖场发布采购结果撤销公告。

第二十五条采购结果确定后,由电子卖场系统自动公开成交结果,推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同时将成交结果信息推送告知所有参与该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按规定于2个工作日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在线上创建合同和确定合同的,由电子卖场系统推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签订纸质合同的,由供应商在电子卖场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

第五章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

第二十七条单位业务部门提供采购需求、采购参考参数及投资评审报告,如按要求不需投资评审的,需提供采购参考价,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价格评审。

采购需求、采购参数和采购预算价等资料准备完善后,业务部门将资料交单位招标工作小组汇总报单位招标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一是审核项目的需求、参数、预算价;二是根据项目需求、内容等,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三是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代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根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申报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广西财政厅备案,政府采购备案完成后,单位招标工作小组联系代理机构编制谈判文件和磋商文件。

为确保谈判文件或磋商文件的公平、公正,没有倾向性条款,谈判文件或磋商文件初步编制完成后,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可根据需要组织本单位业务部门领导及相关专业人员论证谈判文件和磋商文件,如项目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还应外聘专业人员论证,经论证后的采购文件由单位招标工作小组报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并修改完善后发招标代理机构按程序和要求公告。

第二十九条在项目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开始前24小时,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审计部门代表在广西监狱系统招标业主评委库抽取业主评委,并将抽取结果告知广西区监狱管理局招标工作小组,由广西监狱管理局招标工作小组通知业主评委参加谈判或磋商,谈判或磋商现场监督人员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派。

第六章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条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单位业务部门提供采购需求、采购参数及投资评审报告,如按要求不需投资评审的,提供采购参考价,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价格评审。采购需求、采购参数和采购预算价等资料准备完善后报单位招标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由广西监狱管理局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须派招标工作小组人员参加会议,根据项目情况及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情况等从广西监狱系统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择优选择。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财务部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广西财政厅备案,政府采购备案完成后,单位招标工作小组联系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为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没有倾向性条款,招标文件初步编制完成后,单位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招标文件,报单位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的业务部门参加会议。经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的招标文件,由单位招标工作小组根据会议审核意见修改后,报广西监狱管理局招标工作小组,广西监狱管理局招标工作小组根据项目专业性要求聘请专业人员和广西监狱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监狱单位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报广西监狱管理局招标工作小组复核复审后由监狱单位及时发招标代理机构按程序和要求预公告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公开招标开始前48小时,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告知广西监狱管理局招标工作小组开标时间,广西监狱管理局招标工作小组和采购单位代表在广西监狱系统招标业主评委库抽取业主评委,由广西监狱管理局招标工作小组通知业主评委参加开标,开标现场监督人员由监狱单位委派。

因招标项目的原因如对业主评委有资格要求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不能通过业主评委库抽取业主评委的,由广西监狱管理局招标工作小组委托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之外的第三方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专家评委库中抽取,并报开标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通过后,由采购单位办理参加评标相关手续,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评委职责参加评标活动。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采购活动要依法签订采购书面合同。评审结束后单位将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盖章转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网上公告并通知中标人(成交人),中标人(成交人)联系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具体事项由业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与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或招投标文件条款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采购金额达到广西财政厅规定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标准(含)的项目采购合同,经单位审核后的合同草案须由业务部门报送广西监狱管理局,由广西监狱管理局对应的业务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按合同管理制度审核通过批复后方可签订合同。采购金额未达到广西财政厅规定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标准(不含)的项目采购合同,由本单位按合同管理制度审核通过后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如确因实际情况改变需变更或终止,通过公开招标的项目合同须报广西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或终止;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合同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变更或终止。

第八章合同履行与验收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加强合同履行管理,严格按合同履约。合同约定有因物价变动幅度较大可以进行价格调整的,如需调整价格,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加强项目采购的验收管理,项目具体负责实施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单位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验收程序与要求。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业务部门提出,验收小组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等为依据,按清单逐一进行检查,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人员培训情况。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四十条验收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整改,要求其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第四十二条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第四十三条工程类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结算评审。

第九章文件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记录完整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随意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四十五条广西区监狱管理局和采购单位应按采购及招标工作各自负责的环节,按档案管理规定,分项目建立卷宗,完善资料归集。

第四十六条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招标工作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广西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系统招标管理办法》(桂狱规〔2019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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