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监狱系统预算管理工作考核,促进各单位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监狱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7〕4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目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7〕60号)、《关于修订印发〈自治区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7〕120号),以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监狱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狱通〔2019〕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是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各监狱单位。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工作、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资产管理、交流宣传等。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广西监狱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第四条 考核原则包括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原则。
第五条 考核实施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统一组织,各监狱单位财务部门具体实施。考核评分采用100分为基数的倒扣分制,单设加分项10分。
(一)自我考核。年度终了,各监狱单位对当年度预算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广西监狱单位部门预算管理考核工作评分表进行自我考核评分,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形成书面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预算管理工作的计划和建议等。
各监狱单位对自我考核评分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考核。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对各监狱单位上报的自我考核评分及书面材料等进行审核,视情况采取查阅原始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结果应用
(一)预算管理考核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在全区监狱系统予以公开通报。
(二)预算管理实际考核得分按比率折算计入考核单位该项绩效考评指标得分,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总分值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绩效办文件规定为准。
(三)对预算管理工作不力的监狱单位,将采取约谈、通报进行督办;对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狱单位,由财务部门提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领导约谈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或制定项目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对预算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鼓励,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对预算管理工作落后单位暂停或减少安排项目资金。
(五)对自治区人大、财政、审计、监狱管理局等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除按本办法扣该监狱单位相应考核分值外,还应直接在单位总分中扣减等额分值;如果同时被财政厅扣减部门预算额度的,还要求提高该监狱单位以后年度罪犯劳动补偿费统筹部分的上缴比例。
(六)对超过规定时限未使用的项目资金,被财政收回的,除本办法扣该监狱单位相应考核分值外,还应直接在单位总分中扣减等额分值;如果同时被财政扣减部门预算额度的,还要求提高该监狱单位以后年度罪犯劳动补偿费统筹部分的上缴比例。
第七条 广西监狱单位部门预算管理考核工作评分表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绩效办预算绩效考核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并以通知文件形式下发给各基层考核单位。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桂狱通〔2018〕104号文件中的《广西监狱系统预算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