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7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政发〔2025〕26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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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1〕70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牵引带动作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是指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遴选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原则上不作为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工作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优化项目结构。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先进制造业,以“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四条 自治区层面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机制,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统筹推进工作,协调项目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承担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
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要素保障和建设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要素保障、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相关建设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同时做好本领域自治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和建设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属市人民政府以及区直、中直驻桂有关单位作为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应当统筹协调、服务推进项目建设,保障项目按计划开工并顺利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实施滚动管理,自治区重大项目遴选(增补)、退出机制及其操作规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保、节能降碳、安全生产、国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建设进度计划,按照预备、新开工、续建、竣工(投产)等四类实行分阶段管理,明确开竣工时间、投资计划、前期工作进度等年度工作目标。
预备项目是指已经开展部分前期工作、力争当年开工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已基本完成前期工作、计划当年开工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一年度已开工在建且建设进度正常的项目;竣工(投产)项目是指建设进度正常、计划当年竣工(投产)的项目。
第九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各市人民政府以及区直、中直驻桂单位根据项目属地原则和隶属关系,按照自治区重大项目遴选标准审核筛选,原则上于每年第四季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议清单。建议清单项目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从本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中结转,或按照遴选标准和操作规程新增;本年度符合结转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当纳入下一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议清单,不纳入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局等要素保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资源环境要素保障和承载能力等因素对纳入清单的项目进行审核;
(三)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
(四)原则上自治区重大项目在每年第二、三季度各增补一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遴选标准审核筛选滚动增补项目后按程序印发,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对因政策变动以及项目业主投资意愿、投资计划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按退出机制及时办理。
第十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排污许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加快用地(水域使用)、房屋征收和补偿等自治区重大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相关要素保障部门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积极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林地使用、海域使用、取水许可、能源消费、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要素合法合理需求,做好相关审批和许可工作。自治区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层面统筹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争取上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安排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时,积极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资金需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自治区重大项目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为自治区重大项目搭建投融资对接平台,定期向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推介。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对已开展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等事项区域评价(评估)的区域,选址该区域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评价(评估),鼓励自治区重大项目开展多评合一。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以及提供自治区重大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及时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自治区重大项目确有必要穿越、跨越或者并行既有油气、水、电力、通讯等管线以及公路、铁路、轨道、航道等设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保障既有设施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宣传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成效,为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实行进度目标责任制。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应当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资本金制度等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与建设工期相匹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结果应当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投资,并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应当每月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如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自治区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调度,牵头开展督导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并运行一段时间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
第五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定期通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项目业主满意度等,对推进有力、完成良好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按照有关程序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对项目推进缓慢、投资计划完成率严重滞后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按程序约谈提醒。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调整退出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有关部门停止按自治区重大项目安排资金、用地、用林、用海、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已安排的从下一年度要素指标安排中根据实际情况扣减:
(一)项目推进过程中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导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或低效用地的;
(二)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项目申报材料以及项目进展等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及各市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干预自治区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拨付自治区重大项目财政资金,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
(四)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自治区重大项目行政许可和相关审批手续,影响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对自治区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六)由于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影响自治区重大项目实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