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罪犯请假包括奖励性请假离监探亲、特许请假离监探亲。
第二条 奖励性请假离监探亲:
(一)奖励性请假离监探亲的条件:
⑴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死缓、无期改判、减为有期徒刑);
⑵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七种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
⑶达到一、二级等级处遇;
⑷探亲地在广西境内;
⑸探亲对象为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
(二)奖励性请假离监探亲的期限为三至七天,最长不超过七天(含往返路途时间)。
(三)罪犯离监探亲的费用由其本人或其亲属负责。
(四)对获准离监探亲的罪犯,应要求其本人及其亲属写出保证书,并告知其请假离监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监督,并在回监时带回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对其探亲期间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特许请假离监探亲:
(一)特许请假离监探亲的条件:
⑴罪犯家庭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罪犯本人回家处理;
⑵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⑶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
⑷一般刑事犯、过失犯;
⑸探亲地在广西境内。
(二)特许离监探亲的期限为一天。
(三)对特许离监探亲的罪犯,监狱应安排警察带去带回,并按押解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 罪犯请假离监,应由其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监区集体讨论、狱政管理科审核、监狱长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特殊重要时段原则上不办理罪犯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