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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2014-02-13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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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落实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执行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刑罚执行工作实际,现就刑罚执行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在充分发挥刑罚执行惩罚效应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预防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把握原则。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二)区别对待原则。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社会危害性、罪犯的主观恶性、对社会影响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和现实改造表现,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三)严格依法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
  (四)注重效果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罪犯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五)公正公开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体现公平正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避免同一类案件在结果上出现较大差别,以保证执法的公信力。同时,坚持公开透明,充分接受监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从宽适用罪犯减刑、假释的范围
  (一)从宽减刑
  以下有期徒刑罪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从宽减刑:
  1、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过失犯罪的罪犯,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获奖励分70分可以提请减刑一年,但仅限在首次减刑。
  2、老(女犯满60岁、男犯满65岁)和病残(生活自理困难,不含自伤自残),服刑三年以上,未获得过减刑的罪犯42分可以提请减刑一年。
  (二)从宽假释
  对原判有期徒刑服刑达二分之一以上,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过失犯罪的罪犯,检举他人犯罪的罪犯(获得重大立功的,可不受此限制)获奖励分70分,未成年罪犯获奖励分60分,病残(生活自理困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获奖励分42分,可以提请法院裁定假释,一般情况下,假释幅度为:
  1、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5年以下的罪犯,余刑在2年以下的;
  2、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罪犯,余刑在3年以下的;
  3、判处有期徒刑决定执行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罪犯,余刑在4年以下的;
  4、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罪犯,余刑在5年以下的。
  对原判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检举他人犯罪的罪犯获奖励分70分,未成年罪犯获奖励分60分,病残(生活自理困难)罪犯获奖励分48分,余刑在6年以下,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提请假释。
  女犯年满60周岁、男犯年满65周岁,对符合法定条件,假释后生活有着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提请假释。
  对保外就医二年以上的罪犯,经执行地公安机关证明在保外期间没有违反保外就医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可以提请假释。
  四、适用保外就医
  (一)对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三分之一以上,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不含自伤自残)的;
  (二)对认罪服法,服刑三分之一以上,老年(女犯60岁,男犯65岁)多病,丧失危害社会可能的。
  (三)未成年犯、女犯患肺结核、艾滋病和其他重症疾病可以适当放宽。
  五、从严执行刑罚
  (一)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黑恶势力首要、骨干分子;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骨干罪犯;多次被判刑罪犯;毒品犯罪重犯;假释后违反法律法规被收监罪犯;保外就医逾期不归被收监罪犯,以及在狱中暴力袭警、隐瞒余罪和重新犯罪的罪犯,在提请和适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时,要从严控制。
  (二)对1997年9月30日以后生效判决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在服刑期间有破坏监管秩序、伤害、脱逃、组织越狱、暴动等狱内又犯罪的罪犯,原则上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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