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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办理罪犯释放工作实施细则

2014-02-13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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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办理罪犯释放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20079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监狱办理罪犯释放工作,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释放,确保释放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理罪犯释放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执行的原则;

(二)按程序办理原则;

(三)准确、高效的原则;

(四)严格、文明原则。

第三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负责办理罪犯释放工作。

第四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办理罪犯释放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条 监狱机关办理罪犯释放工作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 释放对象

第七条 监狱办理罪犯释放的对象

(一)刑期执行期满的罪犯;

(二)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裁定释放人员;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

(四)国家权力机关宣布特赦的罪犯

第三章 释放时间

第六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罪犯释放时间为罪犯刑期执行期满当日。

人民法院裁定释放的罪犯,释放时间为裁定生效当日。

国家权力机关特赦的罪犯,释放时间按照特赦令办理。

四章 释放的程序

第八条 对即将释放的罪犯,按规定进行出监教育。

第九条 对即将刑满的罪犯,监区要提前三个月核对罪犯的姓名、刑期、籍贯、家庭住址等,对确实有错误的,由监狱向原判法院提出更正意见。

对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外国籍罪犯,监狱应在其刑满三个月以前将罪犯的情况报区监狱局办理驱逐出境的手续。

第十条 监区应在罪犯释放前一个月将其改造评估意见、刑满释放时间、生产技术技能,回归社会择业意向、帮教建议等录入刑释人员登记软件;刑罚执行部门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到罪犯原户籍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监区应在罪犯释放前一个月整理好副档,核对罪犯释放时间,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核。经监狱领导批准,由刑罚执行部门开具《释放证明书》(法院作无罪裁定释放的,注明无罪裁定释放)。

第十二条 罪犯释放前,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罪犯家庭住址,按照当时价格核算路费、途中伙食费和住宿费。监区根据刑罚执行科核算的金额到监狱财务科领取。

第十三条 罪犯释放前三天,监区民警应对其进行一次谈话。谈话内容如下:

(一)告知监狱发放释放费用的用途;

(二)告知释放回家应当如何办理入户手续;

(三)告知释放前清理个人财物。包括监狱代管财物、零花钱等;

(四)告知回家最便捷的路径;

(五)告知发放的囚服、物品应交还监狱,不得赠送他人。

第十四条 罪犯释放当日,监区民警应到刑罚执行科领取释放证明书,并办理如下手续:

(一)发给罪犯释放证明书;

(二)发给罪犯释放费用;

(三)返还个人存放的财物;

(四)发给罪犯在服刑期间取得的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书;

(五)对生活困难无便服的罪犯,发给一套便服。

刑释人员对上述的项目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对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外国籍罪犯,释放当日监狱办理释放手续后,由监狱派警察按照外国籍罪犯驱逐出境程序押解到区公安厅指定的公安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释放离监时,监区应对其人身及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不属其个人物品的一律扣留。

第十七条 罪犯释放后,刑罚执行部门应及时将《罪犯出监鉴定表》、《释放证明书》及有关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寄至刑释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罪犯释放后,刑罚执行部门应及时整理、装订罪犯档案正副卷,并移送监狱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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