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网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网站
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执法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15-08-14 22:18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为规范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监,加快建设法治监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有关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拟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监狱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全区监狱法律顾问进行指导。

第二条监狱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是全区监狱首席法律顾问,全面主持法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区监狱法制工作;

(二)负责召开监狱管理局法制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监狱管理局汇报法制工作情况;

(三)处理监狱管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

专职法律顾问是指直接任命为监狱法律顾问的本单位公务员,其在党委领导下开展法制工作,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监狱管理。

兼职法律顾问是指监狱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成为监狱法律顾问的专家学者、律师等外单位人员。兼职法律顾问的薪酬问题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设置专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

全区各监狱单位可以设置专职法律顾问或根据实际情况外聘兼职法律顾问。

聘请兼职法律顾问,应当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中聘请。

兼职法律顾问由监狱管理局办公室组织遴选,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后聘请为兼职法律顾问。

监狱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聘兼职法律顾问。

第五条根据法律事务需要,监狱可以临时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第六条监狱管理局建立自治区监狱系统法律顾问人才库,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全区监狱单位中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的警察职工选入人才库,为监狱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第七条兼职法律顾问的聘请期限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兼职法律顾问退休或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

第八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

(三)专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研究10年以上;律师应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熟悉监狱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六)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九条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

(一)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监狱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监狱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六)监狱管理局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四)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凭监狱管理局的介绍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监狱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监狱管理局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监狱管理局办公室组织或者指派12名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办公室承办监狱管理局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区监狱安全稳定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监狱管理局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监狱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聘请的法律顾问报酬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请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监狱管理局办公室报请监狱管理局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则如与上级部门制定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