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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2016-12-30 15:11     来源:广西监狱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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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九条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2.《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令第88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二)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1.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总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宽管级)、二级(从宽级)、三级(普管级)、四级(从严级)、五级(严管级)。
      
      2.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按规定确定、调整罪犯的处遇等级。
      
      3.不同等级的罪犯,在从事特定岗位劳动、通信、购物、拨打亲情电话、离监探亲和与亲属会见、共餐等方面,按规定享有不同处遇。
      
      4.等级评定程序:罪犯自报,罪犯所在小组评议,分监区集体研究,逐级审批;其中一级、二级、五级由监区审核,监狱审批;三级、四级由监区审批;越级升级或降级的,由监狱审批。
      
      5.罪犯对新确定的管理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3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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