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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2016-12-30 15:12     来源:广西监狱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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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款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第三款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2.《中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3.《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4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5.《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6〕68号)
      
      (二)处理程序
      
      监狱发生狱内又犯罪案件,由监狱狱内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监狱提出起诉意见,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处理结果
      
      1.对狱内重新犯罪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开,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3.根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次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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