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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临时管控通告

    2026-04-14 17:25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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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4月15日起主城区全域禁飞4天。详情如下:

    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截图。

    为维护南宁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穿越机、航空模型等。

    (二)空飘物,是指通过自然气流或人工控制悬浮于空中的物体,主要包括气球、风筝、孔明灯等。

      二、管控时间

    2026年4月15日0时至2026年4月18日24时。

      三、管控范围

    南宁市主城区全域。

      四、管控措施

    (一)全域禁飞。未经依法批准,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体育、娱乐、广告、气象等各类飞行活动;禁止一切升放气球、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的活动。

    (二)登记备案。在南宁市持有“低慢小”航空器的单位、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完成实名登记,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持有航空器的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接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备案登记。对公安机关依法核实是否持有“低慢小”航空器的,应当予以配合。

      五、处置原则

    对于违规飞行和违规升放空飘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联合民航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请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相关解读:《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刘杨威、梁珂睿

    校对:陈   帅

    一审:童团结、黎毅浩

    二审:范小香、倪小兰

    终审:黄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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