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刘某在网上冲浪时,无意间点开了一个“砸蛋”直播间,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试玩了几次,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在了解到做直播间可以抽成赚钱后,她铤而走险,使用“初音”“梦蝶”等语音直播软件开设直播间,并招募主持人。
玩家俞某在输了不少钱后,看见刘某的招募公告,两人“一拍即合”,约定由俞某做主持人,帮助刘某为玩家充值、兑付现金。
直播软件用户进入直播间后,刘某通过系统私信并发送其私人微信给用户。在现金转账充值获得游戏金币后,打赏主播即可参与“砸蛋开盲盒”“大转盘”“抽奖”等小游戏。每次启动游戏需要投入20或200金币,抽出来的礼物价值1-1000金币不等,现金与游戏金币兑换比例为1:10。结束游戏后,玩家可以将剩余的金币兑换成现金。游戏金币回收价是充值价格的0.8倍。
并不高昂的投入、可能高于成本的回报、以及“赢了还想赢、输了想翻盘”的心理,使得不少玩家趋之若鹜。刘某的盈利模式显而易见,从玩家游戏费中抽成,稳赚不赔。
2023年6月,直播间内的赌博活动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刘某、俞某。刘某、俞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俞某为非法牟利,以开设赌博直播间的方式,招揽赌徒、兑换赌资、提现等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刘某、俞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二、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目前,本案已生效。
现今社会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猛,直播软件日新月异,各类网络直播间层出不穷,吸引大众购物、游戏娱乐、聊天休闲等。一些不法分子瞄准“直播间”这个平台,将线下赌场搬至线上,以“砸蛋”“大转盘”“抽奖”等博概率的小游戏吸引玩家入场,提供充值提现服务,通过抽成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社会风尚。
一、资金双向流转的“砸蛋”可能涉嫌赌博
博概率小游戏在网络中较为常见,用户投入一定的平台代币,按概率获得价值不等的礼物等,获得高价值的礼物相当于将投入的代币价值翻了数倍,也可能未获得礼物或者得到价值较低的礼物。一般情况下,博概率类小游戏虽然具有以小博大的特征,但仍属于一种正当娱乐方式,供用户消遣休闲。
但如果博概率类小游戏引入了人民币与游戏币的双向兑付机制,极有可能涉嫌赌博。游戏涉赌与否关键在于资金的双向兑付。通俗的理解就是,若游戏币可以换成人民币,那玩家会不断投入金钱,幻想以小博大,利用概率赚大钱,赌博特征显而易见。本案直播间中“砸蛋”的模式可以实现资金双向流转,实为赌博。
二、开设网络赌场的典型特征
开设赌场的要素有赌徒、赌资、赌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非法牟利。区别于传统开设线下赌场,开设网络赌场赌博形式更加丰富,隐蔽性更强,投注更加便捷,涉及赌资更为庞大,危害性更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对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做出了界定。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直播软件实为赌博软件,利用直播软件开设直播间实为开设了虚拟赌场,充值参与“砸蛋”的玩家实为赌徒,玩家充值提现所涉及的资金即为赌资,被告人在资金兑付中抽取的比例实为赌资抽头渔利。被告人为用户提供的充值、提现服务对应的就是赌博中的上分、下分。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网上招揽玩家至直播间内以“砸蛋”形式进行赌博,又为参赌人员充值上分,并以一定比例回收礼物的形式为参赌人员退分提现,是为典型的开设赌场。
三、警惕“赚快钱”陷阱,遇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首先,休闲娱乐要适当,参与网络游戏需擦亮双眼,对以赚大钱为噱头的游戏要多几分警惕,对以小博大的概率类游戏要理性判断,杜绝成为赌徒。其次,碰到类似的“直播间”或者网站,涉嫌赌博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帮助打击此类违法网站,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即使参与了赌博,也要及时认识错误,更正错误,及时止损,千万不可在赌博深渊中越陷越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来源:中国普法
编辑:黎毅浩
校对:倪 哲、蒋郅凡
一审:范小香、倪小兰、童团结
二审:孔 莉
终审:黄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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